鞍山市商务局权责事项目录(2024年版)
时间:2024-12-16 10:26来源:鞍山市商务局作者:点击: 次
鞍山市权责事项目录(2024年版) | ||||||
填报单位:鞍山市商务局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备注 |
1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行政许可 | 鞍山市商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 划转至市经合局 |
2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鞍山市商务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 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第46项。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1日《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 第1号)废止,目前暂无执法依据。目前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正在制定新的规定,待新规定出台,继续开展此项工作。 | |
3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鞍山市商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 |
4 |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 | 行政确认 | 鞍山市商务局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8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动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 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外派劳务企业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并抄送本地省级公安机关和外事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 划转至市经合局 |
5 |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鞍山市商务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02年1月1日实施)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2009年2月1日公布)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2007]12号) “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与“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运行于同一平台。 《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0]880号) 企业使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上报端)”进行在线申报;商务部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使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管理端)”和“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进行在线审核。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下放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需进行现场踏勘和组织专家评审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和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由省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 |
6 | 技术进出口自由类合同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鞍山市商务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02年1月1日颁布) 第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需进行现场踏勘和组织专家评审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和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由省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 |
7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鞍山市商务局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20号)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僵尸项 |
8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鞍山市商务局 | 【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商联发[2005]203号) 三、(一)1.各市商业局负责具体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 【文件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364号) 一、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备案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积极督促辖区内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相关经营主体备案时,应当按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同时在应用系统录入基本信息进行注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只需在应用系统录入基本信息注册。各经营主体注册信息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在应用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 |
9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鞍山市商务局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9项省级行政职权下放到沈阳市的函》(辽商人函[2016]47号) “省商务厅决定将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查、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核准、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初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典当企业年审及拍卖企业监督核查等9项行政职权下放到沈阳市”。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5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 |
1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鞍山市商务局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6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 |
11 | 对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鞍山市商务局 | 【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商联发〔2005〕203号):“各市商业局负责制定本地区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包括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规划;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具体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初审工作。 | 1.检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持行政执法证,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说明检查事项和目的。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具体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追究其行政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2 | 对单用途预付卡企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鞍山市商务局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持行政执法证,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说明检查事项和目的。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具体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追究其行政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3 | 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鞍山市商务局 | 【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部门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1.检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持行政执法证,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说明检查事项和目的。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具体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追究其行政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4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鞍山市商务局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 1.检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持行政执法证,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说明检查事项和目的。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具体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追究其行政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注:此表格汇聚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