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省商务厅为尽快实现企业复工复产复市,专门成立了商务领域复工复产复市工作专班,建立商贸流通、外资、外贸企业日调度机制,及时调度掌握企业面临的难点、堵点和关键性问题。并按照外贸、外资、批零、住餐四个行业分类,形成“企业优惠政策包”,直接送达企业,推动政策靠前发力,确保精准滴灌。
本次推出的“企业优惠政策包”,共有61项内容,涵盖税收、社保、财政、金融、核酸检测等多个领域,整体呈现出全面发力、精准推送的特点。既有阶段性的措施,又有制度性安排;既有减免补贴政策,又有缓缴退税措施;既有普遍适用的普惠性扶持政策,又针对不同行业进行了细化分类,确保企业看得懂、够得着、用得上。
我们希望通过“企业优惠政策包”这种新型的服务模式,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让商务领域企业快速、便捷地享受到优惠政策,实现尽早复工复产复市。
国家和省支持企业纾困发展主要政策摘录
(批发零售企业适用)
(一)税收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293/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3/content.html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73858/content.html
(1)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5)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677/content.html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850/content.html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https://mp.weixin.qq.com/s/VDmxaV56qkpE7jPBjggMLw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2/18/content_5674531.htm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8.《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8/content_5682038.htmm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271号文件要求,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确定房租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尽快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实际完成主体工作,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
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http://www.ln.gov.cn/zwgkx/tzgg/202204/t20220411_4538460.html
(1)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4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
(2)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对该年度上述两项税额减半征收。
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http://www.ln.gov.cn/zwgkx/zcjd/202203/t20220316_4528139.html
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继续实施先征收后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11.《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2﹞59号)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2/3/29/art_5869_7132.html
(1)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7234/content.html
(二)社保政策
1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http://www.ln.gov.cn/zwgkx/tzgg/202204/t20220411_4538460.html
(1)实施延长社保费缴费期限优惠政策。2022年1月至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2022年1月至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征期延长期内免收滞纳金。
(2)实施失业保险优惠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例。
1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的通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2/3/29/art_1187_77328.html
1.2022年1月—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2.2022年1月—4月属期工伤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3.2022年1月—4月属期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4.2022年1月—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三)财政政策
1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http://www.ln.gov.cn/zwgkx/tzgg/202204/t20220411_4538460.html
2022年对餐饮、零售行业企业员工核酸检测费用,按照100%予以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16.《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商批发函﹝2022﹞59号)
对单个项目财政补助额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50%。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城区农贸市场、乡镇农贸市场、连锁生鲜超市项目支持金额上限分别为10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和300万元,连锁生鲜超市单个网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金融政策
1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http://www.ln.gov.cn/zwgkx/tzgg/202204/t20220411_4538460.html
(1)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正常办理续贷业务,避免产生限贷、抽贷、断贷。
(2)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服务业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由省及被担保企业所在市财政各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发生代偿风险的,省财政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
1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http://www.ln.gov.cn/zwgkx/zcjd/202203/t20220316_4528139.html
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费用减免政策
1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
https://m.gmw.cn/baijia/2022-04/11/1302893985.html
(1)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2)对于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对于沈阳、大连地区的小微企业,“三零”服务扩大到200千伏安及以下,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电成本。
(3)对于不能按期交纳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燃气用户,经向燃气公司申请后可延期交纳,最长不超过15日。
(4)连续6个月无欠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下调燃气预交费额度50%,连续12个月无欠费的可申请取消燃气预交费(不包括使用IC卡燃气表及具备三合一功能物联网表的用户)。
(5)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和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等费用。
2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http://www.ln.gov.cn/zwgkx/tzgg/202204/t20220411_4538460.html
(1)2022年,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税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他地区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在本年度内申报享受。
(2)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专门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3)降低企业检验检测费用。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
2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2/3/15/art_315_76569.html
(1)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
(2)落实稳岗就业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执行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2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4号)
http://www.ln.gov.cn/zwgkx/zfwj/szfbgtwj/zfwj2011_148489/202110/t20211015_4290237.html
制定出台《辽宁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专项行动,依法整治违规乱收费和查处水电气暖等行业垄断行为,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
2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条举措的通知》(辽市监发〔2022〕1号)
http://scjg.ln.gov.cn/zfxxgk_146633/fdzdgknr/lzyj/bbmgfxwj/lsjf/202201/t20220107_4488161.html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破解企业“准入不准营”难题。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功能,提升审批效率,实现一般性企业开办多个事项一日内办结,深入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服务。
(六)其他政策
2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http://www.ln.gov.cn/zwgkx/zcjd/202203/t20220316_4528139.html
(1)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建设全省统一的“一件事一次办”系统,聚焦“我要开超市”“我要开饭店”“我要开网店”等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密切相关的高频事项,实现“统一标准、统一入口、统一管理”。
(2)支持企业重塑信用。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依法依规重塑企业信用。
2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
https://m.gmw.cn/baijia/2022-04/11/1302893985.html
(1)建立便利顺畅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对审查后的投诉线索,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办处理。对无分歧和有分歧欠款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现动态清零。
(2)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3)建立一站式诉讼退费机制,设立专项窗口集约一次性办结胜诉退费。除财政对账、决算期等特殊原因外,人民法院在收到退费申请之日15日内退还。
备注:条款规定以正式文件为准,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落实。
国家和省支持企业纾困发展主要政策摘录
(住宿餐饮企业适用)
(一)税收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293/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3/content.html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73858/content.html
(1)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5)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677/content.html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850/content.html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https://mp.weixin.qq.com/s/VDmxaV56qkpE7jPBjggMLw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2/18/content_5674531.htm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8.《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8/content_5682038.htmm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271号文件要求,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确定房租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尽快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实际完成主体工作,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
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http://www.ln.gov.cn/zwgkx/tzgg/202204/t20220411_4538460.html
(1)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4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
(2)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对该年度上述两项税额减半征收。
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http://www.ln.gov.cn/zwgkx/zcjd/202203/t20220316_4528139.html
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继续实施先征收后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11.《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2﹞59号)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2/3/29/art_5869_7132.html
(1)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7234/content.html
(二)社保政策
1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http://www.ln.gov.cn/zwgkx/tzgg/202204/t20220411_4538460.html
(1)实施延长社保费缴费期限优惠政策。2022年1月至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2022年1月至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征期延长期内免收滞纳金。
(2)实施失业保险优惠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例。
1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的通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2/3/29/art_1187_77328.html
1.2022年1月—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2.2022年1月—4月属期工伤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3.2022年1月—4月属期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4.2022年1月—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三)财政政策
1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http://www.ln.gov.cn/zwgkx/tzgg/202204/t20220411_4538460.html
2022年对餐饮、零售行业企业员工核酸检测费用,按照100%予以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16.《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商四处〔2018〕189号)
http://swt.ln.gov.cn/ywxxx/tztg/202009/t20200909_3972785.html
2018至2022年,对世界500强企业在辽宁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限于注册资本的实际缴入,下同)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和类金融项目),对在辽宁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四)金融政策
1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http://www.ln.gov.cn/zwgkx/tzgg/202204/t20220411_4538460.html
(1)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正常办理续贷业务,避免产生限贷、抽贷、断贷。
(2)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服务业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由省及被担保企业所在市财政各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发生代偿风险的,省财政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
1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http://www.ln.gov.cn/zwgkx/zcjd/202203/t20220316_4528139.html
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费用减免政策
1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
https://m.gmw.cn/baijia/2022-04/11/1302893985.html
(1)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2)对于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对于沈阳、大连地区的小微企业,“三零”服务扩大到200千伏安及以下,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电成本。
(3)对于不能按期交纳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燃气用户,经向燃气公司申请后可延期交纳,最长不超过15日。
(4)连续6个月无欠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下调燃气预交费额度50%,连续12个月无欠费的可申请取消燃气预交费(不包括使用IC卡燃气表及具备三合一功能物联网表的用户)。
(5)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和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等费用。
2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http://www.ln.gov.cn/zwgkx/tzgg/202204/t20220411_4538460.html
(1)2022年,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税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他地区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在本年度内申报享受。
(2)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专门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3)降低企业检验检测费用。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
2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2/3/15/art_315_76569.html
(1)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
(2)落实稳岗就业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执行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2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4号)
http://www.ln.gov.cn/zwgkx/zfwj/szfbgtwj/zfwj2011_148489/202110/t20211015_4290237.html
制定出台《辽宁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专项行动,依法整治违规乱收费和查处水电气暖等行业垄断行为,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
2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条举措的通知》(辽市监发〔2022〕1号)
http://scjg.ln.gov.cn/zfxxgk_146633/fdzdgknr/lzyj/bbmgfxwj/lsjf/202201/t20220107_4488161.html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破解企业“准入不准营”难题。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功能,提升审批效率,实现一般性企业开办多个事项一日内办结,深入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服务。
(六)其他政策
2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http://www.ln.gov.cn/zwgkx/zcjd/202203/t20220316_4528139.html
(1)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建设全省统一的“一件事一次办”系统,聚焦“我要开超市”“我要开饭店”“我要开网店”等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密切相关的高频事项,实现“统一标准、统一入口、统一管理”。
(2)支持企业重塑信用。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依法依规重塑企业信用。
2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
https://m.gmw.cn/baijia/2022-04/11/1302893985.html
(1)建立便利顺畅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对审查后的投诉线索,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办处理。对无分歧和有分歧欠款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现动态清零。
(2)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3)建立一站式诉讼退费机制,设立专项窗口集约一次性办结胜诉退费。除财政对账、决算期等特殊原因外,人民法院在收到退费申请之日15日内退还。
备注:条款规定以正式文件为准,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落实。
国家和省支持企业纾困发展主要政策摘录
(外资企业适用)
(一)税收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293/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3/content.html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73858/content.html
(1)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5)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4.《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1号)
http://law.esnai.com/view/201811/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677/content.html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850/content.html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7.《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8号)
http://law.esnai.com/view/201767/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https://mp.weixin.qq.com/s/VDmxaV56qkpE7jPBjggMLw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2/18/content_5674531.htm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10.《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8/content_5682038.htmm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271号文件要求,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确定房租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尽快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实际完成主体工作,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
11.《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海总署公告2021年第121号)
http://law.esnai.com/view/201811/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1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http://www.ln.gov.cn/zwgkx/tzgg/202204/t20220411_4538460.html
(1)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4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
(2)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4)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对该年度上述两项税额减半征收。
1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http://www.ln.gov.cn/zwgkx/zcjd/202203/t20220316_4528139.html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按规定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继续实施先征收后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14.《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2﹞59号)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2/3/29/art_5869_7132.html
(1)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5.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7234/content.html
(二)社保政策
1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http://www.ln.gov.cn/zwgkx/tzgg/202204/t20220411_4538460.html
(1)实施延长社保费缴费期限优惠政策。2022年1月至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2022年1月至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征期延长期内免收滞纳金。
(2)实施失业保险优惠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例。
17.《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的通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2/3/29/art_1187_77328.html
1.2022年1月—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2.2022年1月—4月属期工伤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3.2022年1月—4月属期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4.2022年1月—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三)财政政策
1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http://www.ln.gov.cn/zwgkx/tzgg/202204/t20220411_4538460.html
2022年对餐饮、零售行业企业员工核酸检测费用,按照100%予以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19.《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小微外贸企业特定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支持政策的通知 》(辽商财〔2019〕33号)
对我省小微外贸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不超过500万美元)在补助年度内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发生的保费给予支持。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时免交保费。
20.《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商四处〔2018〕189号)
http://swt.ln.gov.cn/ywxxx/tztg/202009/t20200909_3972785.html
2018至2022年,对世界500强企业在辽宁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限于注册资本的实际缴入,下同)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和类金融项目),对在辽宁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四)金融政策
2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http://www.ln.gov.cn/zwgkx/tzgg/202204/t20220411_4538460.html
(1)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正常办理续贷业务,避免产生限贷、抽贷、断贷。
(2)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服务业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由省及被担保企业所在市财政各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发生代偿风险的,省财政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
2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http://www.ln.gov.cn/zwgkx/zcjd/202203/t20220316_4528139.html
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2号)
http://www.ln.gov.cn/zwgkx/zfwj/szfbgtwj/zfwj2011_148489/202109/t20210910_4240377.html
中国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三年内向辽宁省投放不低于1500亿元人民币表内业务放款,为重点行业企业和项目提供利率优惠。
24.2022年小微出口企业信用保险普惠政策申领通道
http://swt.ln.gov.cn/ywzl/kagz/202204/t20220408_4537551.html
辽宁省商务厅联合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通了2022年出口信用保险普惠政策申领通道,我省小微出口企业可登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领出口信用保险普惠政策保单。
(五)费用减免政策
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1/11/content_5667631.htm
2022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
2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
https://m.gmw.cn/baijia/2022-04/11/1302893985.html
(1)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2)对于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对于沈阳、大连地区的小微企业,“三零”服务扩大到200千伏安及以下,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电成本。
(3)对于不能按期交纳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燃气用户,经向燃气公司申请后可延期交纳,最长不超过15日。
(4)连续6个月无欠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下调燃气预交费额度50%,连续12个月无欠费的可申请取消燃气预交费(不包括使用IC卡燃气表及具备三合一功能物联网表的用户)。
(5)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和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等费用。
2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http://www.ln.gov.cn/zwgkx/tzgg/202204/t20220411_4538460.html
(1)2022年,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税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他地区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在本年度内申报享受。
(2)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专门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3)降低企业检验检测费用。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
2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2/3/15/art_315_76569.html
(1)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
(2)落实稳岗就业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执行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2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4号)
http://www.ln.gov.cn/zwgkx/zfwj/szfbgtwj/zfwj2011_148489/202110/t20211015_4290237.html
制定出台《辽宁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专项行动,依法整治违规乱收费和查处水电气暖等行业垄断行为,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
30.《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条举措的通知》(辽市监发〔2022〕1号)
http://scjg.ln.gov.cn/zfxxgk_146633/fdzdgknr/lzyj/bbmgfxwj/lsjf/202201/t20220107_4488161.html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破解企业“准入不准营”难题。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功能,提升审批效率,实现一般性企业开办多个事项一日内办结,深入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服务。
(六)其他政策
3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http://www.ln.gov.cn/zwgkx/zcjd/202203/t20220316_4528139.html
支持企业重塑信用。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依法依规重塑企业信用。
3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
https://m.gmw.cn/baijia/2022-04/11/1302893985.html
(1)建立便利顺畅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对审查后的投诉线索,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办处理。对无分歧和有分歧欠款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现动态清零。
(2)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3)建立一站式诉讼退费机制,设立专项窗口集约一次性办结胜诉退费。除财政对账、决算期等特殊原因外,人民法院在收到退费申请之日15日内退还。
备注:条款规定以正式文件为准,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落实。
国家和省支持企业纾困发展主要政策摘录
(外贸企业适用)
(一)税收政策
1.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加大出口退税等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http://www.gov.cn/zhengce/2022-04/14/content_5685180.htm
(1)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2)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制定便利跨境电商退换货政策,对守信企业通关、退税等予以更多便利,严惩骗取退税等行为。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3/content.html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73858/content.html
(1)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5)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4.《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1号)
http://law.esnai.com/view/201811/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677/content.html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850/content.html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7.《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8号)
http://law.esnai.com/view/201767/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https://mp.weixin.qq.com/s/VDmxaV56qkpE7jPBjggMLw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9.《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海总署公告2021年第121号)
http://law.esnai.com/view/201811/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http://www.ln.gov.cn/zwgkx/zcjd/202203/t20220316_4528139.html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按规定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继续实施先征收后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11.《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2﹞59号)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2/3/29/art_5869_7132.html
(1)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7234/content.html
(二)社保政策
1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的通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2/3/29/art_1187_77328.html
1.2022年1月—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2.2022年1月—4月属期工伤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3.2022年1月—4月属期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4.2022年1月—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三)财政政策
14.《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小微外贸企业特定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支持政策的通知 》(辽商财〔2019〕33号)
对我省小微外贸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不超过500万美元)在补助年度内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发生的保费给予支持。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时免交保费。
15.《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商四处〔2018〕189号)
http://swt.ln.gov.cn/ywxxx/tztg/202009/t20200909_3972785.html
2018至2022年,对世界500强企业在辽宁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限于注册资本的实际缴入,下同)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和类金融项目),对在辽宁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四)金融政策
1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http://www.ln.gov.cn/zwgkx/zcjd/202203/t20220316_4528139.html
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1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2号)
http://www.ln.gov.cn/zwgkx/zfwj/szfbgtwj/zfwj2011_148489/202109/t20210910_4240377.html
中国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三年内向辽宁省投放不低于1500亿元人民币表内业务放款,为重点行业企业和项目提供利率优惠。
18.2022年小微出口企业信用保险普惠政策申领通道
http://swt.ln.gov.cn/ywzl/kagz/202204/t20220408_4537551.html
辽宁省商务厅联合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通了2022年出口信用保险普惠政策申领通道,我省小微出口企业可登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领出口信用保险普惠政策保单。
19.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推出辽宁省“抗疫情、稳外贸”专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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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费用减免政策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1/11/content_5667631.htm
2022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
2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
https://m.gmw.cn/baijia/2022-04/11/1302893985.html
(1)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2)对于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对于沈阳、大连地区的小微企业,“三零”服务扩大到200千伏安及以下,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电成本。
(3)对于不能按期交纳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燃气用户,经向燃气公司申请后可延期交纳,最长不超过15日。
(4)连续6个月无欠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下调燃气预交费额度50%,连续12个月无欠费的可申请取消燃气预交费(不包括使用IC卡燃气表及具备三合一功能物联网表的用户)。
(5)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和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等费用。
2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4号)
http://www.ln.gov.cn/zwgkx/zfwj/szfbgtwj/zfwj2011_148489/202110/t20211015_4290237.html
制定出台《辽宁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专项行动,依法整治违规乱收费和查处水电气暖等行业垄断行为,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
2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条举措的通知》(辽市监发〔2022〕1号)
http://scjg.ln.gov.cn/zfxxgk_146633/fdzdgknr/lzyj/bbmgfxwj/lsjf/202201/t20220107_4488161.html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破解企业“准入不准营”难题。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功能,提升审批效率,实现一般性企业开办多个事项一日内办结,深入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服务。
(六)其他政策
2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http://www.ln.gov.cn/zwgkx/zcjd/202203/t20220316_4528139.html
支持企业重塑信用。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依法依规重塑企业信用。
2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
https://m.gmw.cn/baijia/2022-04/11/1302893985.html
(1)建立便利顺畅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对审查后的投诉线索,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办处理。对无分歧和有分歧欠款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现动态清零。
(2)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3)建立一站式诉讼退费机制,设立专项窗口集约一次性办结胜诉退费。除财政对账、决算期等特殊原因外,人民法院在收到退费申请之日15日内退还。
备注:条款规定以正式文件为准,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