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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商务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0版)
    时间:2020-04-29 10:12来源:作者:点击:

            鞍山市商务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0版)
    序号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行政许可鞍山市商务局消费促进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第183项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第23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委托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委托审批监管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商审批[2019]87号)第二条   辽宁省商务厅委托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包括核发规划点的规划确认、新建(迁建、扩建)设施主体备案,证书核发、变更、年检、停歇业、补证、换证及注销等事项。高速公路加油站审批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法人10个工作日不收费
    2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行政确认鞍山市商务局外经科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8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动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外派劳务企业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并抄送本地省级公安机关和外事主管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法人2个工作日不收费
    3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立审核行政确认鞍山市商务局消费促进科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3号)
        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三条   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法人7个工作日不收费
    4洗染经营者备案其他行政权力鞍山市商务局消费促进科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第五条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法人3个工作日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