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商发〔2020〕5号

 

关于转发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做好餐饮企业防疫情保供应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省商务厅辽商餐饮函[2020]48号文件《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做好餐饮企业防疫情保供应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在各县(市)区、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严格遵循市政府开复工时间及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餐饮企业防疫情保供应工作。

餐饮企业是经营场所疫情防范工作的主体,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在疫情解除前,各餐饮企业不应组织举办,承办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提倡“无接触点取餐”、“无接触”式送餐等服务。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餐饮企业分类指导,因企施策,组织餐饮企业做好自身防控,同时为复工单位解决用餐问题,对开展团餐配送业务的企业做到心中有数,鼓励大型餐饮企业加强卫生安全管理,开展团餐配送业务。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全力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做好餐饮企业防疫情保供应工作。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月14日前将本地区餐饮企业开展团餐配送业务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商务局,邮箱:asswjzcc@163.com,联系人:住餐科 崔波5899836 18341249500

 

鞍山市商务局  

2020年2月10日

 

附件:1、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做好餐饮企业防疫情保供应工作的通知

      2、餐饮企业开展团餐配送业务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