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商发〔2020〕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商务厅相关工作要求,落实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工作安排,现就指导督促电子商务企业做好应对疫情商品供应保障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

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居民消费的主要渠道,并且具有远程交易、单独配送的重要特点,既能满足群众生活需求又能缓解人员聚集压力。全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对保障市场供应、维持价格稳定、防控疫情扩散、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将指导督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防疫保供作为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做好当前电子商务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千方百计保障供应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示范企业、示范镇、示范村、示范户、试点村、试点企业作用,积极组织各级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发动相关会员单位企业,强化生活必需品以及口罩等医疗物资的组织,积极协调邮政快递相关管理部门,切实帮助电商企业解决物流配送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市场保供中的积极作用。要指导相关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全力协调供应商、挖掘产业链潜能等方式,发挥自身渠道优势,千方百计优化货源,尽最大努力满足当地群众生活和防疫需求。要充分利用生鲜农产品社区前置仓、实体店、无人快递柜等基础设施,探索采取“无接触式”服务,减少疫情传播机会。

三、全力防控价格异常波动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监控本地区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根据运营成本变化合理确定商品销售价格,严禁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疫情防控物质和生活必需品,严禁大幅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及其他违法行为。同时,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网络市场秩序管理,加大对电商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宣传力度,推动网络销售的生活必需品和医疗物资价格稳定、供应稳定。指导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号召会员企业诚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好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指导督促本地区电子商务企业采取措施防控价格异动情况以及防控成效报送我局电子商务处。

四、鼓励提倡电子商务消费方式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电子商务交易具有买卖双方物理空间分离独特优势,积极发挥电商进农村、电商进社区工作基础,加快数字生活新服务建设,提供居民便利化、个性化的生活综合服务。鼓励倡导广大居民利用电子商务消费方式购买生活必需品和防护物资,减少人员外出流动,减少人与人之间密切接触机会,帮助降低商场、超市等人群密集度,阻断疫情传播。

五、指导企业做好自身疫情防控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地电子商务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企业自身疫情防控,在采购、运输、仓储、分拣、配送等环节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做好消毒灭菌工作,尤其加强物流快递、外卖人员个人防护,发现疫情要准确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督促本地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在充分考虑群众生活必需行业和疫情防控急需复工企业特殊情况的同时,及时科学调整运营时间,确保企业工作人员无疫情隐患情况下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防疫相关工作。同时,加强与市商务局的密切沟通,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协调解决,注重总结当地电子商务企业在防疫工作中产生的新模式和好经验,做好先进典型宣传推广工作。

联系人:刘涛   

电话:0412-5899820 手机:13700170034

邮箱:asswjdsc@163.com

鞍山市商务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