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出去”资金使用原则、补助时限
专项资金实行先实施后补助原则,对符合我省“走出去”资金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的项目(不含大连市项目)在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利息)等予以支持。
二、支持方向
(一)支持辽宁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建厂,鼓励辽宁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制造“走出去”,转移过剩产能。
(二)支持辽宁企业回运资源和建设大型境外资源基地。
(三)支持辽宁企业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
(四)支持辽宁企业承接对外承包工程。
(五)支持发展对外劳务合作。
(六)支持提高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融资能力。
(七)支持降低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风险。
(八)其他国家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方向。
三、支持内容、方式和标准
(一)对我省企业到境外投资建厂的新设项目,并且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情况,按照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对项目前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汽车、船舶、运输设备制造、冶金化工、光伏和建材等产能过剩行业(具体行业范围由省商务厅研究确定)开展境外投资的项目,补助标准可提高至不超过20万元;对在“一带一路”沿线与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和地区(45个国家)内投资建厂的新设项目,补助标准可提高至不超过20万元。如项目既属于产能过剩行业,又属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的,补助标准可提高至不超过30万元。
上述政策补助期内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我省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锰、钼、金、石墨)等合作产品运回省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在补助期内实际支付费用的50%的标准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高于100万元,计算补助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同一企业补助期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我省企业控股投资,能满足我省经济可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稀缺资源需求和对我省经济稳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大型境外资源基地企业,根据企业前期实际投入情况以及补助期内提供我省资源产品情况,为建立境外资源基地发生的相关前期投入,经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考核后,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我省重点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补助年度内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的1%的标准给予支持。其中,对于经省商务厅认定的通过包括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总集成总承包带动辽宁相关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的重大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补助期内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的2%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年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补助时间内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对商务部新确认并在商务部网站公布的我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对于其在办公设施、管理系统开发和维护、宣传推介等方面在补助年度内实际支出的费用,根据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在补助年度内通过劳务服务平台管理渠道派出对外劳务人员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劳务服务平台,根据平台实际发生相关费用情况,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补助期内通过劳务服务平台管理渠道派出对外劳务人员100人至999人的劳务服务平台,根据平台实际发生相关费用情况,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对我省开展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且补助期内经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考试合格并派出我省劳务人员数量超过200人的,按每人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
(七)对我省企业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投保的一年期以上中长期项目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支出,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保费支出的20%的标准给予支持;对我省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发生的保费支出,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保费支出的40%的标准给予支持。每户企业补助期内享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计算支持金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不予补助。
(八)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我省企业,在补助期内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企业补助期内最高补助额不高于30万元,计算补助额低于1万元不予补助。
(九)对我省企业为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从银行取得的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支持。其中,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单个项目补助期内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20万元,计算贴息额低于10万元不予贴息。
贷款可以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十)同一企业补助期内获得的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均属按同一企业核算。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的使用单位相一致,须具有从事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4. 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
5. 国内企业和境外企业(组织、机构)必须有完备的应急预案和应急联系机制,并参与境外企业年检。
6. 境外取得的资源包括镍、铜、铁、铬、锰、铝、金和木材。
7. 矿业类中方投资额应累计在600万美元以上,林业类中方投资额应在300万美元以上。
8. 中方控股在51%以上。
9. 已取得资源权证(自有或合作方的开采证、砍伐证或矿区拥有权证、林木拥有权证等有效资源权证)。
10. 矿石储量在500万吨以上(金矿在100吨以上),木材储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
11. 补助期内回运至我国境内的相关资源产品中提供我省的比例不低于70%,同时提供我省相关矿产资源产品不低于600万美元(木材不低于300万美元)。
12. 申报重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补贴的企业,单个项目合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企业在补助年度内实现营业额应在1800万美元以上。
(二)申请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 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协议已生效。
3. 申报项目符合资金支持使用方向。
4. 项目使用时间:
(1)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贷款合同在补助时间内正在执行,并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的利息。
(2)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补助年度内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运回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项目需提供附件1中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报告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费用支出情况、完税证明等。
(三)“一带一路”沿线与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和地区(45国)包括: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印度、越南、孟加拉国、埃赛俄比亚、肯尼亚、坦桑尼亚、埃及、南非、巴西、秘鲁、俄罗斯、白俄罗斯、柬埔寨、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泰国、老挝、伊朗、沙特、安哥拉、阿尔及利亚、尼日利亚、苏丹、莫桑比克,刚果(布)、乌干达、加纳、塞内加尔、赤道几内亚、利比里亚、喀麦隆、墨西哥、委内瑞拉、厄瓜多尔、牙买加、塞尔维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
(四)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需同时报送中文译本。
五、其他
为提高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效率,各市和省属企业在上报项目材料时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项目单位报送的三份申报材料中,如要求提供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业务统计报表等原件的,只需提供一份原件,并将包含所有原件的一份材料报送省商务厅财务处,其余两份申报材料可以提供复印件。
(2)要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报送的《申报资料初审确认表》和《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有效财务凭证审核情况的说明》,作为本地区资金申请文件附件一并上报,不需装订在项目申报材料中。
(3)财政部门在审核项目财务原始凭证时,如相关原始凭证受境外法律限制暂无法提供的,请在项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有效财务凭证审核情况的说明》中说明具体原因。
具体业务联系人:
刘征024-86892298-9289(省商务厅 外贸促进五处)
马宁024-86892298-9209(省商务厅 外贸促进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