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境外投资企业备案
时间:2018-08-10 01:07来源:鞍山市商务局作者:点击: 次
权限内境外投资企业备案初审
一、设定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具体要求
在省商务厅权限内的境外投资备案,需到鞍山市商务局进行境外投资初审,初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可在商务部网站走出去下载);
7、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8、应急预案(建议提交)
上述材料以纸质版的方式一式三份交到市商务局外经科。
初审结束后,企业可到省商务厅贸易促进五处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联系地点:
鞍山市商务局外经科
地址:鞍山市铁东湖南碧湖园1-75
咨询电话:5899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