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要素名称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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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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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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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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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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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8月1日实施) (一)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2.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见附件)。 (二)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外派劳务企业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并抄送本地省级公安机关和外事主管部门。 第三条 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本地区外派企业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手续。 (三)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审查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盖章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向外派企业书面反馈意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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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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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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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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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鞍山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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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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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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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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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企业注册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人员招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2.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注册地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查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 3.需要进行项目确认的,应按规定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劳务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确认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5.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或地区派遣劳务人员,须提交我驻外使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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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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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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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在收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项目审查或人员招收备案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盖章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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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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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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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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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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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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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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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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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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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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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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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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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以 |
29 |
网上支付 |
不可以 |
30 |
物流快递 |
不可以 |
31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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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碧湖园1-75号 |
33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30 |
34 |
咨询电话 |
外经科 0412-5899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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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见申请材料填报说明 |
36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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